政策法规
(2015 年5 月 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 1 月 22 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 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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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,保障供水安全, 提升供水服务水平 , 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 要 , 制定本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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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,保护和改善环境,以保障人体健康,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。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,不适用本法。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,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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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几种较常见的违章用水现象: 1、偷窃、破坏或私自占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; 2、未经相关部门许可,擅自挖掘、拆除、改动,造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缺损; 3、擅自在供水公司所属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连接管道; 4、故意损坏用水计量装置,致使用水计量装置不准确或者失效; 5、非消防需要,却擅自开启城市公共消防栓用水。 二、其它违章用水行为: 1、擅自迁移水表位置和改大表前水管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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